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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丁再庭与吕仕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再庭,吕仕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985-1号申请执行人丁再庭,干部。被执行人吕仕月,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再庭与被执行人吕仕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34788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9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