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申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黑某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