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申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黑某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