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徐明,工人。被告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商务行政中心1712、1715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宁波普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明负担。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尹淑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