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冀淑花与王艳明、王艳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淑花,王艳明,王艳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冀淑花,女,汉族,1947年5月25日出生。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明,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涞水县。被告王艳国,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风华环保公司押运员,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淑花诉被告王艳明、王艳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淑花因脑出血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冀淑花承担。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鲍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