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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冀淑花与王艳明、王艳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淑花,王艳明,王艳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185号原告冀淑花,女,汉族,1947年5月25日出生。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明,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无业,住涞水县。被告王艳国,男,汉族,1978年9月5日出生,风华环保公司押运员,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淑花诉被告王艳明、王艳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淑花因脑出血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冀淑花承担。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鲍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