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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廖凤林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凤林,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再审申请人安徽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凤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五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五建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五建公司与廖凤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五建公司与廖凤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五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的效力,故五建公司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五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