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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陆昭华与王华勇、许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昭华,王华勇,许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46号原告陆昭华,农民,范县城关镇南大街1号院。被告王华勇,农民。被告许婷,约3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昭华诉被告王华勇、许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陆昭华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国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