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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道学与王晓金、常州市宏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金。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宏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浦南新村46幢甲单元104室。法定代表人王晓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道学。委托代理人胡典勋,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汤小龙,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晓金、常州市宏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民茅箭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相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党龙泉、代理审判员汪冬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金、常州市宏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杰,被上诉人杨道学及委托代理人胡典勋、汤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2013年2月5日,2月27日,3月25日王晓金分三次向杨道学借款70万元、80万元、50万元,合计200万元,并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8月1日,王晓金向杨道学转款13笔合计1568360元,对2013年3月5日,3月17日,3月20日、4月2日4笔转款79260元、294000元、292800元、245000元合计911060元的用途是王晓金偿还杨道学借款,还是杨道学收款后为王晓金代付货款应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王晓金。审判长曹相云审判员党龙泉代理审判员汪冬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程正广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