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牟槐、高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槐,高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牟槐,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承德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住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高险峰,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牟槐与被执行人高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牟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15年9月7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牟槐随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牟槐与被执行人高险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高险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牟槐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