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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伟军与夏良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军,夏良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刘伟军。被告:夏良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军与被告夏良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良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刘伟军负担。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