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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贺青英与冯忠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青英,冯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贺青英,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冯忠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冯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忠义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贺青英石子、中砂款249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忠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忠义妻子程月玲账号9********6存款2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