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元龙、黄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126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法定代表人黄嘉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花,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元龙,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琦,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元龙、黄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章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美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