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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卫与被执行人刘保民、谢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陶卫,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保民,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春香,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麟审 判 员  谢玉迁代理审判员  高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