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虎,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2008年9月3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辉、被告人黄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小虎在其居住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号×单元×××号房屋内容留谢某、李某、孙某共同吸食毒品。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先后将黄小虎、谢某、李某、孙某查获,并收缴了吸毒工具一套。随后,民警分别提取了黄小虎、谢某、李某、孙某的尿液。经检测,黄小虎、谢某等四人的尿液中均被检出甲基苯丙胺物质。被告人黄小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小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通话记录、证人谢某、李某、孙某、王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黄小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虎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小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本可从轻处罚,但因其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