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菅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菅某某,男,26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28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菅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菅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菅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菅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