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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87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洪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洪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6-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孟德,该公司支行长。被告:韩洪见,男,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明贵审 判 员  马吉中人民陪审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