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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陈国华申请执行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果华,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90-1号申请执行人陈果华,男。法定代表人班福彬,男,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男,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兴福,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5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国华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现因诉讼程序已结束,申请执行人陈果华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担保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果华所提供的登记在王某名下位于鸡西市梨树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1,75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82.84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某单元某号,建筑面积70.0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