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与河南省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01号原告李兴海,男,汉族,49岁,住焦作市,系李黑旦之父。原告石桂云,女,汉族,75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母。原告程芬艳,女,汉族,49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妻。原告李瑞琪,男,汉族,19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之子。原告李晶晶,女,汉族,25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长女。原告李婷婷,女,汉族,23岁,住址同上,系李黑旦次女。委托代理人王胜三、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东江,职务村长。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与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海、石桂云、程芬艳、李瑞琪、李晶晶、李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段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