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晓华、孙继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继国,何晓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总经理。被告孙继国。被告何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国、何晓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兰莉萍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