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晓华、孙继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孙继国,何晓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佳琳,总经理。被告孙继国。被告何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国、何晓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兰莉萍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