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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801号申请人李1,男,1980年8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1、李2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1、李2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李2自愿放弃对李3名下存款及基金的继承权。二、李2同意将李3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存款及基金由李1继承。三、李1继承该存款后,办理该存款及基金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李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李3与李2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李1。2003年12月,李3与李2离婚。2015年4月27日,李3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1。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