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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德翠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家园,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20005223460195)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当阳市大圆石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