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侯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165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以双方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