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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风栓与程立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栓,程立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623号原告吴风栓。委托代理人付治国,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雪,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立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风栓与被告程立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立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立增撤回对被告程立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栓撤回对被告程立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凤栓承担。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秀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