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3月生。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6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