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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黄某某,男,1962年3月生。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6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淮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