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7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