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樊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樊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