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建宁与王恒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宁,王恒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宁,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王恒宾,男,汉族,1968年7月6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15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李建宁与被执行人王恒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恒宾外出打工,银行查询无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登记,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日后待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