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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与被告张瑞晓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太,徐瑞云,张秋晓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周炳太。原告徐瑞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松,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秋晓。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与被告张瑞晓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周炳太、徐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马原告周炳太、徐瑞云负担。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赵显洲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