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与被告张瑞晓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太,徐瑞云,张秋晓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周炳太。原告徐瑞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松,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秋晓。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与被告张瑞晓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炳太、徐瑞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周炳太、徐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马原告周炳太、徐瑞云负担。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赵显洲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