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亚玲与姚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玲,姚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403号申请人张亚玲,女,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山东省肥城县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姚玮,女,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张亚玲与被执行人姚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1175元,执行费1417.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仅有房产一套,已将其房产权证手续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1175元的债权。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