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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殷文祥与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文祥,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段文祥,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培勤、王萍,济南高新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程宏达,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文祥与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高新劳仲案字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7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内的物流管理设备一宗并扣留了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济南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设备租金。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济高新劳仲案字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兵审 判 员  崔 红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邱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