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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法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巫存政与被执行人李玉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巫存政,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70号院1楼1号,身份证号:410503196808151558。被执行人李玉泉,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25号院1号楼4单元1号,身份证号4105031948071820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法执字第00220-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3509837711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59.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