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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维义与黄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义,黄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18号原告张维义,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黄成刚,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义诉被告黄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维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