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维义与黄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义,黄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918号原告张维义,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黄成刚,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义诉被告黄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维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国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