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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孝明与刘洪离婚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明,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被执行人:刘洪,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小港村。申请执行人王孝明与被执行人刘洪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洪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