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雷远家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远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远家(别名XX),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7********,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4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看守所,次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远家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远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雷远家因与被害人王XX(女,58岁)的外孙女张XX发生感情纠纷,来到萨尔图区陶瓷市场院内王XX家平房,与王XX理论至20时许,雷远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王XX,并通过捂嘴、掐脖子方式强迫王XX交出现金和金项链,两人撕扯过程中王XX的手部被划伤(经鉴定:王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雷远家抢走200余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386.84元),并强迫王XX跪磕头后离开。黄金项链被雷远家卖掉,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其亲属将该项链买回,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取得谅解。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雷远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远家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病志,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大庆市商业企业统一售货票;和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人张XX、赵XX、孙XX、张XX、张X、李XX、于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被告人雷远家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远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远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返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持械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雷远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远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柳玉才人民陪审员 赵胜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