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邹文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文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2349号罪犯邹文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官刑二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以(2011)昆刑终字第4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0033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邹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受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处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文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文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