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朴贞子诉被告车香花、安勇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贞子,车香花,安勇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朴贞子,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泉、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香花,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安勇洙,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柳海英,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朴贞子诉被告车香花、安勇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贞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朴贞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贞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原告预交64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朴贞子承担。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王树科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