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柏超诉何文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超,何文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黄柏超,男。被告:何文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超诉被告何文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柏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柏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黄柏超负担。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