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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柏超诉何文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超,何文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黄柏超,男。被告:何文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超诉被告何文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柏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柏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黄柏超负担。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青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