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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于喜业与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喜业,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06号原告:于喜业,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卫国,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增洁,公司职工。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于喜业与被告日照市黄金海岸装卸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喜业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喜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喜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记员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