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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先忠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5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4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至今,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顺新村二巷7-4号一楼经营一食品店,并在店内经营六合彩,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对罗某某店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33张已开好的白色六合彩单据及账本一本,在被告人罗某某身上查获涉案赌资人民币1589元整及手机一部。现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最近14期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24852元,2015年6月25日当天销售六合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918元,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31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3177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患严重疾病,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当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单据、账本及赌资人��币1589元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任    瑛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