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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杰群诉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群,路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刘杰群,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刘文香,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路华,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刘杰群诉被告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路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群撤回对被告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群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