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黄建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黄建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负责人:郭林。委托代理人:饶少军、李婉萍(实习),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与被告黄建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