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爱芹与孙振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芹,孙振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于爱芹。电话:。被告孙振前。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芹与被告孙振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爱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么文国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