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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冯淑兰与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兰,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冯淑兰,女,193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世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兰与被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故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冯淑兰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朱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