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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明旭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旭,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92-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旭,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福。关于王明旭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00000元(大写叁佰壹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