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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景常起与王竹林、王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常起,王竹林,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989号申请人景常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竹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申请人景常起与王竹林、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在房管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竹林名下有位于莘县古云镇政府驻地(059)2幢[290.55]商用楼一套。产权证号:莘房权证(古云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竹林名下位于莘县古云镇政府驻地(059)2幢[290.55]商用楼一套。产权证号:莘房权证(古云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