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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赵本棋与何焕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棋,何焕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1号原告:赵本棋,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甘朝富,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何焕明,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本棋与被告何焕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焕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在长江水上,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所在地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且被告何焕明住所地也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以上事实有出警经过、值班日志、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因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何焕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焕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焕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