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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黄丽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黄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7-1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星湖大道嘉湖新都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吴家团。被申请人:黄丽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923。关于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黄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丽霞价值合共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已为其上述申请自行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丽霞名下价值合共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