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蒋玉霞与王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霞,王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555号原告蒋玉霞,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委托代理人郭小琪(系原告之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郭华,男,1965年出生,汉族,原住济南市。原告蒋玉霞与被告王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玉霞诉称,被告王郭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7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473元和10万元,共计380473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期限1个月。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明确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473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王郭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察,同年12月20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起诉至本院。本案所争议的标的包含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已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登记,且已予以部分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玉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云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