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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宝池与曲年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池,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常秀英,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年桀,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刘宝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年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年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宝池欠款1118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文广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曲年桀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年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宝池部分欠款,余款无能力给付,执行费1580.00元被执行人曲年桀已交付,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