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吕某,居民。被告耿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