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应坚与方婧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坚,方婧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683号原告应坚,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牟曦,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婧橦,女,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晶晶,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应坚与被告方婧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方婧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渝中区不是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应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方婧橦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方婧橦与周立明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2日,周立明向应坚借款400万元,当日应坚通过重庆市渝北区银座村镇银行转账400万元至周立明指定的银行账户。周立明于2013年10月9日向应坚出具了《借据》和《收条》,借据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9日前。上述借据载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按月结清;保证到期后本息全部归还;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而起诉的一起费用(含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等);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等内容。该笔借款发生在方婧橦与周立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嗣后,周立明一直未还款。应坚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应坚与方婧橦没有签订仲裁条款,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5)渝仲字第819-1号决定书,决定重庆仲裁委员会对方婧橦没有管辖权,故应坚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应坚明确表示,应坚对方婧橦的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无异议,其对方婧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应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婧橦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渝中区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方婧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且原告应坚对被告方婧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方婧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现友 搜索“”